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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2017版)

发布者:富海峰发布时间:2018-06-14浏览次数:564

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参照《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试行办法》(暨研〔2014〕37号)等文件,结合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下简称“质谱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拥有我校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条 所有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应遵照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评选方案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研究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研究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初评、汇总、公示、报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选各类奖项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

 用于奖励支持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两部分。

等级

覆盖面

国家助学金

学业奖学金

总金额

一等

10%

0.6万元/年

1.2万元/年

1.8万元/年

二等

80%

0.6万元/年

1.2万元/年

三等

10%

0.2万元/年

0.8万元/年

备注

覆盖全所学生,按月发放

按年发放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实行年度动态评审。一年级新生等级依据入学情况评定。二、三年级等级划分依据思想品德、课程平均成绩及科研成果评定。如有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有违规、违纪行为或思想品德评分不及格者(评分低于12分),等级只能评为三等。


 第九条 一年级新生按入学综合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评定奖助金

等级

覆盖面

国家助学金

学业奖学金

总金额

备注

一等

10%

0.6万元/年

1.2万元/年

1.8万元/年

推免生为一等奖,无需参评

二等

80%

0.6万元/年

1.2万元/年


三等

10%

0.2万元/年

0.8万元/年

备注

覆盖全所学生,按月发放

按年发放




第十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标准

    总成绩(S)= 课程平均成绩(S1)+科研成果评分成绩(S2)+导师推荐信评分成绩(S3)

S满分为100分,其中S1满分为10分(占比10%),S2满分为50分(占比50%),S3满分为40分(占比40%)。

按S分值高低排名,所有参评加分项目仅能参评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1、课程平均成绩S1得分与课程平均分数对照表

S1(分)

10

9

7

5

3

0

课程平均分数

≥85

80–84

75–79

70–74

60–69

<60


2、科研成果评分标准(此项得分超过50分,以50分计)


a)论文与专利计分表

分类

分数

论文

A1

1区

30

2区

10

A2

5

A3/B

2

发明专利

获得授权

10

获申请号

2

会议论文

国外

2

国内

1


b)论文合作分配比例

署名排序1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计分分配比例%

1

0.4

0.2

0.1

1学生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其导师或副导师的论文等同于学生第一作者。


c)专利发明分配比例

署名排序

第一

第二

第三

计分分配比例%

1

0.5

0.25


d)主持项目计分表


校级项目

省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

分数

1

3

5





3
、导师推荐信评分说明

 对于导师项目、研究等贡献突出,但未能在科研成果评分中得以体现的同学,导师可提供推荐信,注明学生对自己项目、科研工作等的贡献。

 导师推荐信,须首先通过质谱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计入评审分数。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所公示期间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述,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广州暨南大学大气环境安全与污染控制研究所

电子邮箱:odqs@jnu.edu.cn 电话:020-85225991 传真:020-8522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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